關于調整我省現行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
發(fā)布時間:2018-05-01
造價〔2018〕11號
各市造價(定額)站、各有關單位:
根據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《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8〕32號)和《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部辦公廳關于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》(建辦標〔2018〕20號)的規(guī)定,我省建設工程計價時,有關增值稅稅率計算調整如下:
一、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建設工程,增值稅稅率由11%調整為10%,建設工程造價=稅前工程造價×(1+10%)。
二、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《關于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調整現行計價依據的實施意見》(造價〔2016〕11號)中,原定額調整系數為0.8850的材料,現調整為0.9091;原定額調整系數為0.8547的材料,現調整為0.8621。
三、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按財稅〔2018〕32號文件要求,在材料價格信息發(fā)布時做好相關稅率調整工作。
四、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
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
2018年4月2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