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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(yè)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

欄目:稅務法規(guī) 發(fā)布時間:2013-03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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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第二十六條同時廢止。
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.gov.cn   2013年03月21日 10時21分   來源:稅務總局網站



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(yè)政策性
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

國家稅務總局公告
2013年第11號 

  現就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(fā)布〈企業(yè)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〉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)貫徹落實過程中有關問題,公告如下:
  一、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且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企業(yè)政策性搬遷項目,企業(yè)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,可以作為搬遷支出,從搬遷收入中扣除。但購置的各類資產,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后,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,并按規(guī)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。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后簽訂搬遷協議的政策性搬遷項目,應按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  二、企業(yè)政策性搬遷被征用的資產,采取資產置換的,其換入資產的計稅成本按被征用資產的凈值,加上換入資產所支付的稅費(涉及補價,還應加上補價款)計算確定。
  三、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第二十六條同時廢止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家稅務總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3年3月12日